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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求助】权限执行案件难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8-10-04 09:01 已回复

写信人现年43岁,家住旺苍县大两乡德山村五组,家庭五口人。

  在2015年8月25日,我妻子陈俊明搭乘周永强的面包车,在绵广高速与梁克锁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妻子陈俊明当场死亡。飞来的横锅给我本就贫困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痛苦。我上有70多岁的父亲,常年多病,依药物维持身体,生活又不能自理。下有两儿一女在校就读,我家庭无任何固定收入。平常都是我一人外出勉强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妻子陈俊明在木次事故中不幸遇难后,给我精神造成严重刺激。因此我患上精神分裂症,由大两乡民政办将我送往广元市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同时我也委托了代理人,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2016年8月20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断,刊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号(2015)川0802刊初50号之一  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当时周永强还有11万元的赔偿金没有赔偿给我,以无钱为由拒绝赔偿。我一直以书面形式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周永强进行强制执行。但至今未果。

  在这一年多以来,我和我的代理人多次向执行庭催促此案,执行庭以路途遥远、情况不明和执行权利有限为由推诿此案。我也向市委多次写信求助,可是结果都是不了了之。望伟大的领导们能够体恤我们一家老小失去亲人的悲痛,朝不保夕的艰辛,黎民百姓的冤屈,能够督促执行庭加大力度还遇难者家属一个公道。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广元市书记市长信箱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10-22 17:03

网友: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利州区委已给予解答。现将有关情况转复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李兴元,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大两乡德山村5组,身份证号码:510821 1976 1208 7117。
      申请执行人:陈家让,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万山乡云雾村1组4号,身份证号码:510821 1950 0318 8319。
      申请执行人:李玉连,女,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万山乡云雾村1组4号,身份证号码:510821 1951 0304 8321。
      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9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大两乡德山村5组12号,身份证号码:510821 1999 1126 7117。
      申请执行人:李琳,女,200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大两乡德山村5组12号,身份证号码:510821 2001 0228 7121。
      申请执行人:李跃,男,200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大两乡德山村5组,身份证号码:510821 2003 0613 7117。
      被执行人:周永强,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赵八乡吕村正泰街1排19号,身份证号:132323 1970 1113 0534。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年8月25日,梁克锁(刑事案件被告人)驾驶翼C788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翼CS37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绵阳往广元方向行驶。当日0时20分许,行至G05京昆高速公路绵广段1528KM-700M处时,翼C78889号车车身右侧与由被害人周永强驾驶并搭载被害人陈俊明(李兴元妻子)的翼FRL079号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俊明死亡、周永强受伤,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被告人梁克锁报案,交警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后作出成绵广三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0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克锁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2016年1月11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查院认为梁克锁犯交通肇事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川0802刑初50号判决:“被告人梁克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期间,申请人李兴元等六人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判决:“①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限额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兴元、陈家让、李玉连、李强、李琳、李跃等人各项损失457937.68元,直接向被告人梁克锁支付其预先赔偿给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5000.00元;②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永强赔偿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74930.29元;③驳回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周永强也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判决:“①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限额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永强75696.54元;②令被告人梁克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永强3944.23元;③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永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的执行情况:
       1、2016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5)川0802刑初50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余额105293.41元,但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及联系方式。
      2、2016年11月21日我院立案受理,23日向被执行人邮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立即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及财产,但都未查找到周永强存款和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2016年12月28日,我院依照法律程序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周永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消令。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1、来件人2016年11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同时14日在我院领取交通事故赔偿款527574.56元。结合两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来件人还应受偿105296.41元,被执行人周永强应支付95289.52元,金额需核对。
       2、本案确有其特殊性,因交通事故发生在我院辖区,附带民事诉讼由我院受理,而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都不在我院辖区,四川到河北路途远是客观事实,但我院并没有以此为由推诿此案。从2017年1月至今我院从未停止过通过“总对总”和委托被执行人周永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周永强下落和财产进行查找。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未查找到周永强财产,并附村委会证明:“周永强长期不在家......”。2018年8月20日,通过多方查找我院获取了被执行人周永强现用手机号码,但手机无法接通。后通过我院每天不间段地拨打周永强手机,最终联系上了周永强。电话中周永强称他一直不在老家,2016年判决生效时他也因伤势未愈,无力支付,他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起诉的赔偿款已全部支付给了申请人,后面还差不到十万元,他愿意赔偿,保证两年内付清。他本人也是受害人,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如果申请人无理取闹,他将分文不付。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力度继续查找被执行人周永强下落,尽力促成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和解。
      2、向申请人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由其配合法院继续查找被执行人周永强财产线索及下落。

2018-10-19 11: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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