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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咨询】省外社保转入成都,不接受医疗年限累积?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8-09-29 10:14 已回复

领导您好,本人在9月25日向青羊区人社局咨询省外社保转入成都,是否认可医疗缴交年限累积。9月27日青羊区人社局回复“按现有政策,异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不认可”。


但在2018年5月、7月,成都市人社局回答网友提出的相同问题时,均回复的是“医保缴费记录可与我市合并计算”,“从统筹地区外将医保关系转移至我市的,在医疗待遇接续方面,我市承认其缴费年限”。

 

请问,为何市人社局和区人社局的回答口径不一致?
我们在实际办理中,依照哪个部门的标准来?

 

青羊区人社局、成都市人社局的回复见图片,四川在线对“在医疗待遇接续方面,我市承认其缴费年限”的报道见图片。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人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10-08 11:52

网友您好:

您咨询医保转移年限问题收悉。现就您关切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文件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十条规定:“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自参保或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
《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42号)第二条规定:“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转出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与我市的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合并计算月缴费记录不间断满12个月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的限制,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四条规定:“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间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政策解释
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初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自参保或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支付。从统筹地区外将医保关系转移至我市得参保人员,其原参保地医疗缴费记录与我市合并计算,两地参保缴费记录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后,可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的限制,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从基本医疗待遇接续方面来说,我市是承认其缴费年限。
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和基金筹资水平自行决定。成都市综合考虑了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筹资情况和政策延续等因素,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间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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