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领导:
我和我妻子由于感情不和,已经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可是离婚必须要户口簿。她父母就是要一笔分手费,否则就不拿户口簿出来。我妻子到是没有这个想法。请问,既然有了本人和身份证,为什么一定要拿户口簿?有没有别的办法?
网友您好:
经龙泉驿区民政局调查,《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因此,您办理离婚时是需要户口薄的。如确实不能提供户口薄,可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用以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