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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天府新区房屋赠与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ylei995  2018-08-22 10:32 已回复

领导您好:请问天府新区亲兄妹之间的房屋(首套房、108平米、产权满2年)无偿赠与在限售范畴没?如果不在限售范畴,请问赠与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多少个点,计税依据说多少?如果我取得产权证后限售吗?我如果再次出卖此套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多少个点,计税依据?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税务局、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08-24 16:31

来信人: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成都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税务局、规划建设国土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一、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兄弟、姐妹属于无偿赠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对于受赠双方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二、再次出卖此套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1.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出售或赠与二手房核定计税价格主要变化是由评估价格替代政府指导价。具体而言,存量房计税标准的确定是通过开发本地的存量房交易评估计税软件来实现;将其应用于存量房交易的计税环节,替代已经过时的政府指导价计税方式;用房地产评税软件评估的结果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价格相比对,若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格则按申报价确定计税价格;若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纳税人应举证说明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若无正当理由或理由不充分,应按照评估价格申报。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收。
亲兄妹之间的房屋赠与属于非直系亲属赠与,在2017年4月13日后通过该方式取得不动产的房屋属于限售范围。

成都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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