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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求助】【治安案件】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公安分局收。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lostcanvas  2018-08-21 19:15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各位信访民警同志你们好,我是一名群众,位于新都区大丰镇成博小区,于2018年5月15日晚上在家看电视,期间被多人砸门入室结伙打伤,扬言找社会人员弄死我全家,不断对我进行辱骂,挑衅,推攘,殴打,告知你找谁都没用,当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遂报警,期间民警在场任对我进行殴打,长达半个多小时,民警赶到进行制止。


经医院鉴定面部眼球等部位受到损伤,血流不止,经医院鉴定为轻伤,提供监控录像,受伤照片,人证物证,目前大丰北派出所不做任何处理,新都公安法制科维持复议,成新公复【001】决,内容辩称仅打坏眼镜未造成任何伤害。


新都区公安信访民警调查回复受害人称被打坏眼镜,导致镜片破碎划伤面部眼部,眼部受伤,受害人并未还手,同一个部门,多种不同的答复,目前新都公安任未做出进一步处理,打人者逍遥法外,执法不公,维权困难,行政复议维持,依法信访无果,多个部门推来推去不受理。


希望依法严惩入室伤人者!我不知道写信到底有没有人进行处理,目前从未接到责任单位的具体答复,拿到多次信访行政程序告知书,如同废纸,从未找到过办案民警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出具信访意见书做出进一步处理,导致四川省信访办工作人员无法进行法定程序,复查,复核意见。


新都区各个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兢兢业业,为群众办实事,新都区信访办工作人员以及信访民警屡次认真负责交办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联系并告知群众要相信新都公安机关,他们一定会依法严肃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至今未告知有任何处理结果, 并无下文。


希望尽快得到答复,依法严惩入室伤人者,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政府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度,提高公众满意度,维护新都治安,感谢各位公职人员。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新都区大数据办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08-27 09:25

同志: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公安分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2018年5月15日20时许,大丰北派出所接您报警称:在大丰成博小区3栋1单元1203号房屋里有人打架。接警后,大丰北派出所民警立即带领辅警赶至现场。经了解,当晚20时许,您与男朋友在家中使用音响播放音乐影响到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后楼上住户陈某某找到您及其男朋友说明噪音扰民的情况。在此过程中,您男朋友与对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您男朋友眼部受伤,陈某某右手受伤。出警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从现场视频看,周某某与您男朋友有互相指点及互相推攘的情况,就在他们两人一、两秒钟短暂的肢体接触过程中,陈某某上前举起右手将您男朋友的眼镜打坏,致使您男朋友的右眼受伤,陈某某的右手被镜片划伤。您男朋友要求到医院检查治疗,民警告知其待检查治疗后再到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2018年5月18日10时许,您与男朋友到大丰北派出所向民警提供了您男朋友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1、双眼钝挫伤;2、右眼结膜下出血;3、双眼屈光不正),民警依法对您男朋友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民警为其开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其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处理。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建议待您男朋友的伤情稳定后(6个月)再做伤情鉴定。
针对上述情况,大丰北派出所民警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因您们分歧较大,致使您们当事双方未到派出所进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5月31日,因您男朋友反复要求派出所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大丰北派出所考虑到您男朋友的伤情尚未鉴定,并综合全案起因、性质、情节等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您男朋友认为对打人者处罚太轻,要求新都区公安分局行政复议,新都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于2018年6月5日受理。经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新都区分局于2018年8月1日决定如下:对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大丰派出所作出的成新公(丰)行罚决字【2018】2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待您男朋友伤情稳定后(6个月)进行法医学鉴定,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做进一步处理。
以上情况于2018年8月24日14时许与您联系,您的电话关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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