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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投诉】安福镇四方井村土地确权不依法2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8-07-28 14:39 待回复

尊敬的廖书记:

    您好!我于2018年7月11日通过问政四川网站(问政南充市嘉陵区书记)和南充市人民政府网站(嘉陵区书记信箱)投诉的安福镇四方井村土地确权不依法及时的得到了受理及回复,非常感谢廖书记能够受理我们普通农民的诉求,同时也让我更有信心的认为,我最终会拿回2017年-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中失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非常感谢安福镇人民政府能够考虑到为了不耽搁我的工作,以微信送达受理文书及处理意见。

    嘉陵区安福镇人民政府回复的处理意见书已上传,处理意见我个人认为明显不严谨,不依法,原因如下:

    处理意见先是根据嘉委发〖1999〗9号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的第三条,认定我户属于全迁户,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五条,认定我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向集体经济组织尽义务,也不应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所以不予支持土地确权。

    我认为:1、安福镇人民政府先所依据的“嘉委发〖1999〗9号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只怕是嘉陵区委政府1999年用于指导地方政府做好二轮土地延包的文件吧。在第一次投诉中,已声明我户已经在1999年二轮土地延包时合法的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是之后全家迁出。你们用嘉委发〖1999〗9号文件强制认定我户全家迁出,土地应收回,难到2017年-2018年这次土地确权嘉陵区委区政府没有指导性文件?为什么也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作为依据?在强制认定土地应收回后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认定我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向集体经济组织尽义务,也不应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据我所知,这次土地确权,不是打乱1999年取得的30年不变的土地经营权重新来过,而是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的,是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是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我户是在1999年合法取得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全家才迁出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并且因收入原因父母其实一直居住在四方井村耕种土地,也还算为集体经济组织尽了义务。2、至于处理意见书中提到的我户共3.5人的土地,集体收回其中2个人的土地发包给了其他社员户,剩余1.5人的土地确权在我哥欧光友户头上,经过了我父亲同意。在第一次的投诉中我也提到了,我父亲今年都80岁了,大字认不到几个,在至今发包方和镇政府都认为我户土地理所当然应该收回前提下,给我父亲做工作,他会不同意吗?而且先前交回2个人土地和确1.5人土地到我哥户头上(体现不出我是土地共有人)的这个过程我一点都不知情,也没有干部叮嘱我父亲一定告知我。昨天我父亲还打电话劝我:你反映的问题,有干部到家回复了,都是村头的还有政府的好领导好干部,莫非他们说的话还有假。不得行就算了,土地做得累死人,听说以后国家又要收钱了,你还争来干咋子。

        廖书记,您觉得呢?我觉得我争取的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26条--第31条的内容,在我户土地没有“依法、自愿”交回的前提下,我认为2017年-2018年这次土地确权发包方不能收回我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嘉陵区安福镇人民政府回复的处理意见我不服,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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