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市委书记,现行省医保及外地市医保转入成都市,成都市医保不认其缴纳年限。虽然不知道当年原因,但是现在就业流动性大,老百姓并不能完全决定自己的就业地方及单位缴纳医保地点等。请领导关心一下老百姓这个切实问题,不知道是否可以修改相关条例,切实解决这些不利于老百姓的制度或政策。(请领导不要把这个建议又层层交到基层处理,他们也没有办法,最后又把制度及政策搬出来解释。这些制度或政策都解释过了,今天写信就是希望从高层能够帮忙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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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待遇接续上承认统筹地外缴费年限。
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42号)第二条规定“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转出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记录与我市的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合并计算月缴费记录不间断满12个月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的限制,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我市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可见,从统筹地区外将医保关系转移至我市的,在医疗待遇接续方面,我市承认其缴费年限。
二.达到退休不缴费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符合我市154号令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入地应承认其缴费年限,但是累计缴费年限时应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和基金筹资水平自行决定。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是市州统筹,现收现支,以收定支的险种。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其主要目的是本着权力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实现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基金安全。按照此原则,各省市均制定了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等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
鉴于此,根据医疗保险的客观规律、管理现状以及成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市在《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54号)中规定享受我市医疗保险退休不缴费待遇,需在我市连续缴费15年或累计缴费20年,未达到我市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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