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绵阳 » 北川羌族自治县 » 交通事故人命案件解决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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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求助】交通事故人命案件解决不满意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8-07-09 15:49 已回复

本人是北川县坝底乡三溪村四组村民,在2018年5月28日早上,我母亲因应我们村其他村民的要求,帮忙给村民上街买菜,在村民给安排的三轮车上出了车祸,身亡。


该次车祸车上连司机共三人,其中两人搭车亡故,司机一人受伤。我母亲今年51岁,已买过养老保险,在村民里属于办事能力很强的那种。我们家在此之前共有四人,我父亲,母亲,姐,还有我。父母都是普通农民,姐在医院上班,我正在上大学。当我知道这件事发之后,失去母亲的我就像失去了我的所有,失去了全世界,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失去了笑容,失去了妈妈温暖的怀抱,失去了孝敬妈妈的机会。


我上大三,车祸发生期间我正在准备2018年12月份的考研,然而这样的打击让我直接放弃了考研,我必须要陪着我的父亲度过这段煎熬的日子,我不能再一次不孝。我这样的痛苦全都是村民和那段危险的道路造成的。然而这样惨重的刑事案件,到今40多天了都还没有得到解决,该判刑的没判刑,该赔偿的没赔偿。


我听村民有提起过那个车祸路段在此以前已经发生过5次大大小小的车祸了,这一次最为惨重。这件事终究还是没有解决,我和我的家人的内心没有得到平复,希望上级领导能给予一点有用的帮助。如果相关肇事人员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没有给足得当的赔偿,相关部门没有做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我也不知道在将来我还会做出什么样意想不到的事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绵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07-10 11:12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北川县关注。
绵阳市网络发言人
2018年7月10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07-18 09:30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进行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8年7月3日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2018第0596号)反馈情况,2018年5月28日7时50分左右,三溪村4组村民景德军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车(车辆货箱内搭乘蹇晓丽、任天张),从三溪村4组往坝底乡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黄土地路段时景德军所驾车辆驶出路外翻至坎下,造成景德军受伤,蹇晓丽、任天张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事故证据及原因分析证实:一是景德军所驾驶车辆自事故发生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二是景德军在事故发生时所驾车辆违规载人,三是调查取证均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认定景德军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蹇晓丽、任天张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按照相关程序,景德军已被县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进行侦查,因景德军伤势较重无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将该案件移交县检察院,并提交县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择日开庭进行审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07-18 09:30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进行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8年7月3日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2018第0596号)反馈情况,2018年5月28日7时50分左右,三溪村4组村民景德军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车(车辆货箱内搭乘蹇晓丽、任天张),从三溪村4组往坝底乡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黄土地路段时景德军所驾车辆驶出路外翻至坎下,造成景德军受伤,蹇晓丽、任天张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事故证据及原因分析证实:一是景德军所驾驶车辆自事故发生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二是景德军在事故发生时所驾车辆违规载人,三是调查取证均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认定景德军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蹇晓丽、任天张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按照相关程序,景德军已被县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进行侦查,因景德军伤势较重无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将该案件移交县检察院,并提交县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择日开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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