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亲驾驶川A10XG9于2018-06-30在彭州市牡丹北路,临时靠边停车下人一分钟左右,立即将车移走,收到提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通过熊猫驾信申请现场照片,未发现有违规行为,望复核,谢谢。
网民,您好:
首先感谢你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接到您反映“6月30日在彭州市牡丹北路,临时靠边停车下人一分钟左右,立即将车移走,收到提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通过熊猫驾驶申请现场照片,未发现有违规行为。” 的问题后,我队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实,网民您停车位置是属于牡丹北路与牡丹北路路口,牡丹北路属于交通秩序严管示范街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