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新都区 » 结伙入室殴打他人,受害人依法维权遇难题!!!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治安 求助】结伙入室殴打他人,受害人依法维权遇难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lostcanvas  2018-06-11 16:55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成博小区发生一起治安案件,于2018年5月15日20时30分我在家里看电视,被邻居多人结伙砸门冲进家里对我进行殴打,辱骂,推壤,挑衅,恐吓,威胁人生安全,多次劝说拒不退出长达半小时,直至民警赶到还被对方叫来的人踹了一脚,对方扬言找警察没用,我要让社会人员处理你,让你出不了家门,随即在我家对我进行推攘挑衅辱骂,随后在推攘过程中第二人对我面部连续性进行了殴打,导致眼镜破碎,划伤眼球以及面部,出血不止,由于眼球受伤,视力下降在日常生活过程中有诸多不便,遂发帖求助新都公安分局,24日当晚专案民警让提供监控视频以及邻里证人证言供警方进行询问。

5月28日派出所多次组织协商调解,调解内容不合理,导致调解失败,被殴打调解书写着双方发生冲突,损坏的财物(防盗门,眼镜,监控,医药费等)只字未提,派出所查询调解记录,2018年3月份对方就曾因损毁我家财物受到过治安警告处罚,时隔三月再次违反治安条例,派出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肇事者进行三百元的治安处罚,并告知我本人到时候除轻伤(刑事案件),轻微伤(治安案件)已经处罚过了,不再做出任何处罚,医疗财物损失费只有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维权,但是派出所建议我合理接受这个结果,作为一名受害人无法接受,因为仔细看过大丰派出所做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成新公(丰)行罚决字【2018】 2453号,仅有一人进行违反治安处罚,并且情节较轻,并且事情经过被删减掉,除了打那一拳外,结伙殴打,辱骂,推壤,恐吓,威胁人生安全只字未提,避重就轻我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同样是按照治安管理四十三条(一)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从重处罚,10-15日拘留并且罚款。(无法理解变成罚款三百元)

派出所民警解释说推攘,恐吓,威胁,辱骂,入室拒不退出不构成违法!?对于打人者只能进行警告、罚款,随后做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我作为受害人是无法接受的,处理结果最终变成对方一人对我进行殴打把我眼镜打坏对我眼部造成伤害,经医院病情诊断,面部双眼均受到钝挫伤留下疤痕,华西法医说目前构成轻微伤,我不懂派出所到底合法合理吗,遂向新都公安分局法制科反应该问题。

执法部门不能因为判定为邻里纠纷就多次轻罚肇事打人者,在不懂相关法律法规的群众眼里,可能就是觉得包庇不作为,公安执法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十分重要,构建良好的治安环境才能让群众融入到政府职能部门带来的公正,平等,文明,法制的生活环境中去。


目前任未得到解决,希望新都区公安分局尽快解决该问题!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新都区大数据办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06-15 16:20

尊敬的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公安分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2018年5月15日20时许,大丰北派出所接您女朋友报警称:在大丰成博小区3栋1单元1203号房屋里有人打架。接警后,大丰北派出所民警立即带领辅警赶至现场。经了解,当晚20时许,您与女朋友在家中使用音响播放音乐影响到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后楼上住户陈某某找到您及您女朋友说明噪音扰民的情况。在此过程中,您们当事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您眼部受伤,陈某某右手受伤。出警民警将您们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2018年5月15日20时30分,您家楼上住户陈某某到楼下敲您家房门,您的女朋友开了门,陈某某便进门站在门口称您家中的音乐声音闹着他了,您们当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陈某某的妻子宋某某到达您家门口但没进门,几分钟后陈某某的女婿周某某及儿媳到达您家中并走进您房门一米左右与您发生争吵。从现场视频看,周某某与您有互相指点及互相推攘的情况,就在您们两人一、两秒钟短暂的肢体接触过程中,陈某某上前举起右手将您的眼镜打坏,致使您的右眼受伤,陈某某的右手被镜片划伤。您要求到医院检查治疗,民警告知您待检查治疗后再到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2018年5月18日10时许,您与您女朋友到大丰北派出所向民警提供了您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1、双眼钝挫伤;2、右眼结膜下出血;3、双眼屈光不正),民警依法对您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民警为您开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您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处理。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建议待您的伤情稳定后(6个月)再做伤情鉴定。
针对此情况,大丰北派出所民警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因对方和您自身原因,致使您们当事双方未到派出所进行调解,或因您们当事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5月31日,大丰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分局批准,决定给予陈某某行政罚款300元的处罚。
2018年6月1日,大丰北派出所民警将对陈某某的处罚情况电话告知您,并通知您到大丰北派出所将处罚决定书抄告给您。
您认为对打人者处罚太轻,要求新都区公安分局行政复议,新都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已于2018年6月5日受理。
待您伤情稳定后(6个月)进行法医学鉴定,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做进一步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18年6月14日17时42分,与您联系,您的电话无人接听。
此复。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