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泸州 » 市委书记杨林兴 » 何时能够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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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何时能够还我公道?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8-06-06 22:56 已回复

大人在不知情(受骗)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套违建(审批手续为两楼,实际修了四楼)的小产权房,房东反悔不卖房,将唯一的生活水源截断,导致一家十余口人无法生活,从此走上了辛苦路,经过千辛万苦终于起诉成功,一审判决只判房东退还买主购房现金,装修费(卖房的房东是一名装修工,也是他给我们装修的,其中有房东提供给我们的依据,交给了法院)法院以证据不足,一分赔付都没有,我们上诉到中院,几次要求(被告人)房东到庭质证,(被告人)房东都拒绝到庭,均由代理人全部代理,当我方代理人提出证据,被告方代理人均以否认事实,最后中院以维持原判,下了判决!(在打官司的途中,原告方因为此事,两次患脑出血住院,最后一次因为打官司住院治疗费都没有结帐,致今无钱医治,病在家中),试问政府,何时才能真还我一个公道?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古蔺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06-27 11:20

网民朋友:
你好,你反映你父亲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留言收悉,经调查了解案情后,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核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由民一庭法官承办,2017年11月2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因原告王某某申请鉴定,依法进行委托鉴定后于2018年1月2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经两次开庭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王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房款103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王某某不服判决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川05民终49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本案是依法由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之规定,如不服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5民终496号民事判决,你可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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