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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求助】非法入室结伙伤人,公安部门无权执行?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lostcanvas  2018-05-23 23:19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小区住户,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成博小区三栋,5月15日晚上20:30分,发生一起非法入侵住宅,恶意伤人的事件,于5月15日晚上8点30分,我和家人在家里吃晚饭,看电视,听见防盗门被人恶意打砸,我让家人立刻去报警,然后开门期间被多人非法入侵住宅长达半个小时之久,报警期间几名人员进屋对我进行口头谩骂和推攘以及殴打,我多次让他们出去对方不予理睬,期间我并未还手而是继续报警求助,对方不断叫嚣让社会人员处理我,不断在家里挑衅,随后对方多人对我的眼部和面部多处造成伤害并且将眼镜镜片打碎,对我造成眼眶眼球以及面部造成严重挫伤,出血不止。5月15日晚上20:57民警赶到时对方多人还在我家里并在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对我腿部进行殴打,民警及时制止,并将双方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

5月16日上午大丰派出所值班民警见我情况严重,建议我先行去医院积极治疗,经成都大学附属医院进行眼部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右眼外伤肿痛不止,1.双眼顿挫伤 2.右眼角膜擦伤 3.右眼球结膜下出血 4.双眼屈光不正伴面部多处挫伤5.右眼睁眼困难畏光并且有一线性损伤。(有明显外伤,并且构成轻微伤,视力下降)。

5月18日下午大丰派出所民警通知双方做笔录,民警电话告知对方情况,对方根本不到场,被殴打和侵入过程期间,全程均有录像监控视频,人证,物证,多次向新都区大丰派出所反应情况,但是民警建议我固定证据,并向我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5月21日经新都区分局刑警大队法医鉴定,因伤情复杂,不具设备等原因,转向华西医院法医楼,5月22日经华西法医确认,目前情况已经完全达到轻微伤标准,但无法保证视力恢复情况,建议等六个月后伤情稳定在确定是否构成轻伤鉴定标准。(外伤已构成轻微伤。)

5月23日拨通民警电话了解情况,对方多人还是以案情无关的理由进行拖延,民警告知也通知多次,并且对方还是从未到场,无法进行调解和下一步处理,民警说申请治安拘留要法制科说了算,遂向有关部门信访如实反映情况。

在此我恳请各级领导、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分局进行调查,严惩非法入室伤人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新都区大数据办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05-30 14:03

同志: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公安分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2018年5月15日20时许,大丰北派出所接王某(女)报警称:在大丰成博小区*栋*单元1203号房屋里有人打架。接警后,大丰北派出所民警立即带领辅警赶至现场。经了解,当晚20时许,1203号住户王某、童某某在家中使用音响播放音乐影响到楼上住户,后1303号住户陈某某找到王某、童某某说明噪音扰民的情况。在此过程中,当事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致童某某眼部受伤,陈某某右手受伤。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
到派出所后,大丰北派出所值班领导和值班民警查看了事发时当事人手机视频,并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当事双方就此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后童某某称其眼睛需要到医院就医,民警告知童某某先到医院检查治疗,后到派出所进行处理。
5月16日上午,童某某及其女友王某到大丰北派出所并与民警取得联系,童某某要求民警进行调解,因当日陈某某称要照顾儿子无法到场,民警向童某某说明情况,
并约定双方到场后进行调解,童某某表示认可后离开。5月17日9时许,民警电话通知王某、童某某和陈某某到派出所调查处理。王某、童某某均称稍后自行到派出所;陈某某称其儿子在医院住院,需要其进行陪护无法到派出所进行处理。当日10时许,王某、童某某告知民警因其自身原因无法到派出所。
5月18日10时许,民警再次电话通知王某、童某某和陈某某到派出所进行处理。陈某某称其需等其儿子出院后才能到派出所进行处理。当日11时许,王某、童某某到派出所提供童某某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1、双眼钝挫伤;2、右眼结膜下出血;3、双眼屈光不正),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民警为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其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处理。
5月19日至5月24日民警多次电话联系陈某某通知其到派出所进行处理,陈某某均称其在成都照顾受伤的儿子,其称本月内一定会到派出所处理该事。期间民警多次到成博小区*栋*单元1303号去找陈某某,但家中无人。
5月24日20时,民警再次电话联系陈某某及其家人,陈某某称其已回到大丰,民警立即前往其家中,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并联系该单元其他楼层住户到派出所了解情况。随后民警电话联系童某某,其称没空到派出所,民警随即前往成博小区3栋1单元1203号童某某家中,其在家中看电视,后民警将其接到派出所。
通过童某某、王某和陈某某、宋某某的陈述了解到,2018年5月15日20时30分,陈某某到楼下童某某家门口敲门,王某开了门,陈某某进门站在门口称对方家中的声音闹着自己,当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宋某某到达童某某家门口,但没进门,几分钟后陈某某的女婿周某某及儿媳到达童某某家中并走进其房门一米左右与其发生争吵。从现场视频看,周某某、童某某两人有指点及互相推攘的情况,在两人一、两秒钟短暂的肢体接触过程中,陈某某上前举起右手将童某某的眼镜打坏,致使童某某的右眼受伤,陈某某的右手被镜片划伤。陈某某及其妻子坚称在此过程中陈某某被童某某挥拳击打面部,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见到陈某某右手和面部有血迹,并要求陈某某到医院检查,但陈某某未能提供面部伤情证明,仅在其右手可见有较小划伤,童某某则坚称自己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动手打人。
5月25日、29日,大丰北派出所领导约见了童某某、王某认真听取了二人反映的诉求,并对二人做思想工作,劝导其理性思考问题。下一步,大丰北派出所将就双方陈述的情况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18年5月29日,大丰北派出所领导当面告知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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