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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求助】非法入室结伙伤人,当地公安无权管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lostcanvas  2018-05-23 23:06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中来看我的留言。我是一名小区住户,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成博小区三栋,5月15日晚上20:30分,发生一起非法入侵住宅,恶意伤人的事件,于5月15日晚上8点30分,我和家人在家里吃晚饭,看电视,听见防盗门被人恶意打砸,我让家人立刻去报警,然后开门期间被多人非法入侵住宅长达半个小时之久,报警期间几名人员进屋对我进行口头谩骂和推攘以及殴打,我多次让他们出去对方不予理睬,期间我并未还手而是继续报警求助,对方不断叫嚣让社会人员处理我,不断在家里挑衅,随后对方多人对我的眼部和面部多处造成伤害并且将眼镜镜片打碎,对我造成眼眶眼球以及面部造成严重挫伤,出血不止。5月15日晚上20:57民警赶到时对方多人还在我家里并在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对我腿部进行殴打,民警及时制止,并将双方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

5月16日上午大丰派出所值班民警见我情况严重,建议我先行去医院积极治疗,经成都大学附属医院进行眼部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右眼外伤肿痛不止,1.双眼顿挫伤 2.右眼角膜擦伤 3.右眼球结膜下出血 4.双眼屈光不正伴面部多处挫伤5.右眼睁眼困难畏光并且有一线性损伤。(有明显外伤,并且构成轻微伤,视力下降)。

5月18日下午大丰派出所民警通知双方做笔录,民警电话告知对方情况,对方根本不到场,被殴打和侵入过程期间,全程均有录像监控视频,人证,物证,多次向新都区大丰派出所反应情况,但是民警建议我固定证据,并向我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5月21日经新都区分局刑警大队法医鉴定,因伤情复杂,不具设备等原因,转向华西医院法医楼,5月22日经华西法医确认,目前情况已经完全达到轻微伤标准,但无法保证视力恢复情况,建议等六个月后伤情稳定在确定是否构成轻伤鉴定标准。(外伤已构成轻微伤。)

5月23日拨通民警电话了解情况,对方多人还是以案情无关的理由进行拖延,民警告知也通知多次,并且对方还是从未到场,无法进行调解和下一步处理,遂向有关部门信访如实反映情况。


在此我恳请各级领导、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分局进行调查,严惩非法入室伤人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06-29 17:26

童广榕同志您好!
您反映的“非法入室结伙伤人,当地公安无权管理?”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2018年5月15日20时许,新都区公安分局大丰北派出所接王某(女)报警称:在大丰成博小区3栋1单元1203号房屋里有人打架。接警后,大丰北派出所民警立即带领辅警赶至现场。经了解,当晚20时许,您(1203号住户)与女友王某在家中使用音响播放音乐影响到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后1303号住户陈某某找到您说明噪音扰民的情况。在此过程中,当事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您眼部受伤,陈某某右手受伤。出警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2018年5月18日10时许,您与女友王某到大丰北派出所向民警提供了您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1、双眼钝挫伤;2、右眼结膜下出血;3、双眼屈光不正),民警依法对您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民警为您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知您新都区公安分局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处理。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建议待您的伤情稳定后(6个月)再做伤情鉴定。
2018年5月31日,大丰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公安分局批准,决定给予陈某某行政罚款300元的处罚。2018年6月1日,新都区公安分局大丰北派出所民警将对陈某某的处罚情况通过电话告知您,并通知您到大丰北派出所将处罚决定书抄告您。您认为对打人者处罚太轻,要求新都区公安分局行政复议,新都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已于2018年6月5日受理。待您伤情稳定后(6个月)进行法医学鉴定,新都区公安分局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做进一步处理。
2018年6月13日17时50分,新都区公安分局信访民警电话联系您,向您通报了调查处理情况,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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