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红星路南延线的拆迁户,当初签拆迁协议时,乡干部给我们条件限制太多,很多不合情合理,忽悠我们签协议,导致我们买房子遇到种种困难,随后又步步变更条件,签订县城买房子的,后来在乡镇买房子的就扣出多余的赔偿。然而签订在乡镇买房子的,后来又在县城买房子就不给补回应得的赔偿。这些合情合理吗?这是为人民服务吗?这是人民的政府吗?这是为人民办事吗?这只能是我们这些弱势群众无奈,希望领导能为我们弱势群众说说理!办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