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太过原则、宽泛。没有对“谁来规定、依据什么规定”做出界定。使得执法单位及其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就有了较大的可操作的空间,就出现了“我说你违法你就违法,我说你不违法你就不违法”的现象。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公正性,同时滋生了执法者腐败的条件。比如,在德阳和绵阳都出现过这种现象,在城市的一些边缘地带(空地、建筑施工或道路施工过后的一些死角地带、甚至是没有人管理的脏、乱、差地带)小区一些边缘的空地等,可以说既不影响交通(包括行人和车辆)与不影响安全,根本就不属于交法所定义的“道路”的范畴,在现今城市停车位越来越紧张,甚至占用道路画设停车位的情况下,为何不可让老百性停车呢?交警为什么对这些地点停车执法就那么到位呢,有时一天可以查好几次(理由就是违反了交法第56条,车没有停在规定的地点)。而一些将车停在道路上,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却长期没人查呢(比如德阳市玉泉路的庐山路口至天山路口一带,有人长期将车停在人行道上和慢车道上,没人管)理由是警察忙不过来,可此路段距离德阳市交警一、二大队所在地也就最多500米远,庐山路口还有一交警的岗亭,岗亭对面的聚友租车行长期将车停在人行道上。让人不可思议,难怪有人说这里有权钱交易。你给了钱,你怎么停都可以,你没给保护费,你停到哪里我都可以说你违法。所以建议审查、修改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