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宋兴如,户口所在地东坡区三苏乡百家村5组,在老家买了医保,常年在广东打工,2017年8月份在揭阳市得重病在揭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星期后康复出院,医院出具了住院治疗证明书,我于2017年12月带着住院证明书回到三苏卫生院报销属于我的医疗费用,被告知我无法提供在广东的居住证,因而无法向医保报销住院治疗费用,对于这个医疗政策对我们乡下人又常年在外打工的人严重不公平,希望政府能给我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