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有一五周岁女儿经双方协议女方抚养,女儿户口在女方南充市顺庆区双桥镇,系城镇户。由于女方原因,现抚养权变更为男方抚养,但男方为遂宁市蓬溪县宝梵镇农村户籍。为了便于女儿上学,特别是在校学生医疗险赔偿须要女儿户口簿(必须要户主信息)等,男方经所在地村委会同意迁入申请,去当地派出所办理女儿户口迁入,派出所却告之不能办理迁入男方户籍,只能迁入镇上集体户上,更不能单独立户。求助:抚养权变更后,女方多次要求男方将女儿的户口迁出,而男方所在地派出所告之不能办理迁入男方农村户籍,男方作为户主,自己的女儿户口到底该咋办?小女儿由男方抚养后,常年跟随男方居住,如何体现与户主的父女关系?
唐小宁同志您好!
您反映的“子女抚养权变更后户口迁入农村男方农村户籍”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目前,我省实现“农转非”全面放开、“非转农”严格限制的户籍迁移政策,因农村户籍涉及集体组织成员利益分配、征地拆迁等复杂利益问题。您女儿户籍属性为城镇,现要求投靠父亲迁移到农村,按照四川省公安厅规范要求,其原则上不能迁移,如因未成年子女投靠等特殊情况,确需从城镇迁移至农村的,因涉及农村利益分配问题,需当地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逐级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后再予以迁移。
建议您与当地政府协商,待当地政府同意您女儿的户籍迁移后,由公安机关逐级审核后予以迁移。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