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恒利兰庭买了套房子,合同金额是852276元,但在开发票的时候却只开了827062元的发票给我,另25214元是开的收据给我。我问恒利兰庭财务为啥这25214元只开收据给我,财务回答我的是此部分钱因为根据泸州市房产政策是每平米开发商出200元,政府出200元,共每平米400元补贴给了购房者。所以开发商出的200元只能开收据,而不能再开发票给我。我想咨询税收政策是这样的吗?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买房发票是按房价开票还是按实际交的金额开票”的留言收悉,泸州市江阳区区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泸州市江阳区国家税务局认真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核实,您在泸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有恒利兰庭小区9号楼15层1单元1502号,建筑面积126.07平方米、单价:6760.34元、总价852276元。
关于“合同金额是852276元,但在开发票的时候却只开了827062元的发票给我,另25214元是开的收据给我的”的问题。您所购买的房产根据泸市府〔2016〕25号文件规定,补助分别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各给予购房户200元/m2。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助的200元/m2,由企业收到购房款后将补助款划给泸州市江阳区城乡住建局由其一并发放,纳税人此行为属于销售折扣;根据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可在同一发票分别注明,折扣金额以负数填开。因此您所购买的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式开票时已将销售折扣款25214元以负数方式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房地产开发商给你的收据应只是作为收款凭证)。符合税法规定,不存在偷税逃税行为。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