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亲自咨询,特上网咨询。我父亲83年经劳动局招工进入罗城滴水岩煤矿,92年离开。现在想补交社保,查询发现当时居然没交社保,后来得知是由于某人贪腐挪用,部分职工以卖掉煤矿补交了社保。县社保局依据当年档案按规定认定4年视同缴费,另外四年补交,这样也算可以,但是报市里没批,以小集体企业为理由。 我想请问,这是当初县劳动局正式招的人,现在这种情况,县里管不管解决? 有留电话,有可能,请回复电话。
网友: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于2017年12月28日在问政四川反映罗城滴水岩煤矿职工问题我局已收到。经查,根据川人社办发[2016]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对上述人员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而你父亲是经原县劳动局招收的合同工不属于国有企业固定工,因此不能补缴养老保险。
犍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