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温江区分水村车站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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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温江区分水村车站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7-12-19 06:47 已回复

2017年12月18日关于上次问题解决情况如下:
1、按照市、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先后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测确权登记颁证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在开展农村产权实测确权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界定,确定2008年12月31日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后,实行了人员固化。哪个文件说了土地改革工作确定了固化。固化的是什么?固化的是土地使用权限。而不是集体成员固化,就算是固化那从2008年12月31日后,温江区公平街办分水村以后出生的人不活了吗?他们不吃饭吗?现在国家老龄化速度递增,国家还鼓励我们生二孩,试问一个孩子都享受不了待遇,我们还怎么响应国家号召生育二孩!口口声声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结果新生儿生下来啥子待遇都享受不了!
2、实行了人员固化。确权到户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中华人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 的静态管理。请说明那一条哪一款,还有就是承包法说了生不增死不减是土地不是人员。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那么我们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应该参照的事土地管理法而不是承包法,承包法只是确定土地使用对象。那新生儿就没有土地吗?新生儿童应该是承包共有人,同样应该享受土地使用权利。那么在分配土地款时候应该分配到新生儿。在12月8日农发局召开会议根本就没有解释清楚,对《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川农业〔2015〕21号)号意见让解释时候,当事领导居然让我们去省上找部门解释,那请问范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意思就是让我们村民到中央去找中央解释吗?上次这个问题就一直没有处理好。这是说明温江区农发局、公平街道办、村委会没办法组织我们协调好这个土地分配款分配!那恳请市级部门帮助解决此问题。
3、 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我想问的是公平街道办、分水村委,谁给的你们权力来决定我们集体的土地赔偿款由08年确权文件来分配?前期召集村里几个老人去开会商讨方案?老人年什么都不懂,就胡乱的让签字确认了,但是村里其他人员根本就不知道这个事情。既然是协商分配方案,怎么这么快就确定了。而且协商就一个方案?按照08年确权方案,协商应该是几个方案,而不是一个。一个协商什么,意思是内定了?
4.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试行办法》温统筹领办发[2009]3号文件,第四条的第二小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一次婚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再婚满三年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2月8日下午农发局解释过后,让我们就有疑问的地方找村委给出证据解释清楚,结果村委不解释!
在有咨询个问题:新生儿童受不受保护,该不该享受土地赔偿款分配?出生下来户口就落在公平分水村九组,没有待遇,以后娃娃咋办……农民就靠土地生存,土地没有了,待遇也享受不了,以后几十年该怎么生存?不要敷衍我们,请从农民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既然区上、街办、村委解释不了,我们希望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此事。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温江区统筹城乡和农村发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7-12-21 13:16

网友,您好!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温江区公平街办分水村9组于2009年以来,按照市、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先后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测确权登记颁证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在开展农村产权实测确权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根据《成都市温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试行办法》(温统领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界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定2008年12月31日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后,实行了人员固化。
确权到户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中华人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可依法继承、赠与和转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村民会议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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