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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投诉】公平分水九组征地补偿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7-12-18 22:42 已回复

在12月8日农发局的专家应我们村民要求来为我问解释相关政策,但到场的专家领导居然没有带一份文件,请问既然是来为我们解释处理问题的为什么不拿出一份实质性的政策文件,一味的给我们强调的都是确权,请问有哪份政策文件上说过征地补偿就是按照确权来分配的,请相关领导拿出实质性文件。对我们提出新生儿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予明确回复,其他的政策性文件也解释不清楚,到中午问题没解决也没解释清楚就走了,请问这是给我们村民解决问题的还是来这走走过程的?这就是当地领导为我们村民处理问题的态度?既然温江区农发局、公平街道办、村委会没办法组织我们协调好这个土地分配款分配!那恳请市级部门帮助解决此问题。
再咨询些问题,请相关领导正面回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请问村委说征地补偿归确权人所有是参照的哪章哪条?2.参照温统筹办发【2009】3号《四川成都市温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试行办法》新生儿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新生儿该不该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赔偿款的分配?再次请相关领导对以上问题做出明确的、正面的回复。我们要的答案是:是与不是,请不要再与我们打马虎眼,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温江区统筹城乡和农村发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7-12-21 13:14

网友,您好!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温江区公平街办分水村9组于2009年以来,按照市、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先后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测确权登记颁证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在开展农村产权实测确权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根据《成都市温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试行办法》(温统领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界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定2008年12月31日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后,实行了人员固化。
确权到户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中华人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可依法继承、赠与和转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村民会议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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