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公平修建车站赔偿款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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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公平修建车站赔偿款不合法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7-12-14 17:43 已回复

关于温江公平街办分水村修建汽车站征地,土地款分配问题,分水村在主持土地款分配问题存在违规,违纪。
1、分水村交通枢纽征地方案确定后因该在镇街和村公示栏公示,但是我们从未见公示,请给说法,为什么不按照《土地管理法》内容执行。属于违规。
2、分水村9组于2009年按照市、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基础上开展了承包土地实测确权颁证工作,从该组《农村承包土地实测确权方案》上显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根据此方案政策依据,只是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实测确权工作。只是确定在2008年12月31日时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根据当时确权方案人口清理是根据《成都市温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试行办法》温统筹办法{2009}3号文件。第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在这里当地村委会以此文件来证明,在08年以后依法婚嫁,生育的人不是集体组织成员是违反违规的、这个文件根本就不能证明。但是根据此文件第七条成员资格认定一年一次。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但是分水村在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履行文件,是存在失职现在村委会这样做实在掩盖自己的失职。参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川农业[2015]21号最新文件。开展成员资格界定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等情况为依据。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成员资格取得,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分水村在土地补偿款分配过程存在严重违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分水村在没有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就私自定下按照2008年12月31日土地确权人员名单来分配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属于违规,所以在11月21日召开的投票表决会不成立。因为当时农民根本对情况不了解。任由村委会胡言乱语就选择方案。
(2)村委会在得到土地补偿金以后,在9月对土地补偿款进行了一次分配,那一次分配是按照《成都市温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试行办法》温统筹办法{2009}3号文件,但是没有依法婚娶人员的。所以在这次分配也算是违规。
(3)当地一户迁户过来的人员,但是未经过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让其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人员,也在第一次分配时候也领取了3分1的补偿费。严重属于违规,是他和当地村干部有关系?还是其中有问题?希望纪委部门严查。谁给的权利。让一个迁户过来的人享受集体经济成员权益,而我们正常婚嫁,生育的当地村委会却认为拒绝享受。(4)每一次我们反应问题,村委会都拿不出实质性的文件来说明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温江区统筹城乡和农村发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7-12-15 09:32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已收悉,待调查完成后,将对您进行答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温江区统筹城乡和农村发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7-12-18 14:37

网友,您好,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调查,温江区公平街办分水村9组于2009年以来,按照市、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先后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测确权登记颁证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在开展农村产权实测确权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根据《成都市温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试行办法》(温统领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界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定2008年12月31日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后,实行了人员固化。确权到户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中华人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 的静态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村民会议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12月8日上午,我局已会同区公平街办,在村“两委”组织下,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等相关政策当面向分水村9组村民代表和部分群众,依法进行了宣传和解释。8日下午,部分群众到我局咨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等相关政策,我局现场给予了政策解答。

成都市温江区统筹城乡和农村发展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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