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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为民做主,还我公道!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7-12-12 21:45 已回复

书记你好,我是泸州市古蔺县的一个进城务工农民,现住古蔺县城,由于古蔺县城修建高速公路的占地,建设部门为被占地的部分农民批建小层楼房地机后,导致有转让手续给别人修建,导致我家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买了一套(批建手续之外)小产权的房屋,于2017年9月22日被房东截断唯一生活用水的水源,导致一家10余口人无法生活,我家找了古蔺县城的相关政府部门,都未解决,而后我们起诉到古蔺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7年11月开庭,在法庭半调解半开庭下(开始是被告律师到庭,而后被告代理律师也没有来,全部都有法庭的出面和我们原告方调解,如此反复几次都未成,导致父亲因为此事两度因脑出血住院,在这样雪上加霜的家庭,甚是……),至今都未下判决,也没有什么回复和通知,故给一市之主大人留言,请求早日帮助我家解决此事为谢,希望大人为民作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古蔺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01-12 10:30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小产权房诉讼案件问题的留言收悉,经调查了解案情后,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核实,2015年6月,您父亲购买了王某、刘某小产权房115平方米(无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口头约定购房款19.8万元,已支付10.3万元,尚欠购房款9.5万元,于2015年农历9月搬入该房居住。因发生矛盾,王某截断了您户水源,发生纠纷。您父亲于2017年10月30日起诉至古蔺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与王某、刘某双方口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103000元,赔偿装修款73262元,其他损失42800元。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受理此案后,于2017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第一、第二项诉求即解除合同和返还购房款无异议,但不认可第三、四项诉讼请求,即不同意承担装修款及其他损失。庭审中,原告王某申请对自己所购房屋装修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11月29日,古蔺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参与摇号抽签,确定四川衡立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随后古蔺县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委托四川衡立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讼争房屋装修费用进行评估,并向其移送了本案的相关案卷材料。2017年12月8日,四川衡立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原告提供的装修清单未经庭审质证,相关当事方未提供装修施工图纸及预算资料,水电等隐蔽工程无法核实工程量,资料严重缺失,且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无法对本次装修费用进行评估为由,将案件退回古蔺县人民法院。古蔺县人民法院收到退卷后,于2018年1月2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法院明确告知原告王某所主张的装修款73262元,其他损失42800元证据不足后,原告明确不要求延期举证,不再进行鉴定,没有新证据提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为了做到案结事了,古蔺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正在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近期将择日宣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1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月内审结”的规定,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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