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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咨询】求助!游仙区经管会请黑社会打手伤人致重伤!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7-11-11 05:07 已回复

书记您好!我家住绵阳市游仙区桑林社区。2010年实行政府拆迁,因父母离异,我和母亲并未在老家居住,在石马镇外婆家居住。几年后被告知我们已经被村官冒签合同、同意拆迁!社区政府冒领拆迁款!!!今年7月,将我们的房子夷为平地,为了捍卫我们唯一居住地、我们又搬回来重建居住。时隔四个月,我家又遭遇二次强拆!!!早上八点半,游仙区经济管委会“领导”带了五十多号黑社会打手冲进我家,母亲和叔叔当时正在吃早饭,他们一行恶霸用口袋和衣服蒙住我母亲和叔叔的头进行拳打脚踢!!!叔叔被打的头破血流,现在不知道人在哪里!!!已经被强制扣押!!!母亲现在身负重伤不能离开半步,这个社会真的就这么黑暗吗!!!!求求您帮帮我们!!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7-12-15 15:38

网民朋友:
您好!
经核实,您反映的是甘某琼违章建筑被拆除一事。该处原房屋产权属桑林社区一社已故居民张某贵所有,证明显示由其子张某雨、张某伟、张某东3人共同继承,已于2013 年4月12日与游仙经济试验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桑林拆协字201301111号)进行了拆迁补偿,并于2013年4月22日前将房屋内所有设施设备全部搬迁完毕,房屋成为空置危房,且已无人居住。
2017年4月,试验区管委会拆迁办按照桑林坝建设的时间进度要求对张某贵原房屋进行倒房时,甘某琼到现场阻止拆迁办工作人员对该已补偿过的房屋进行拆除,并提出房屋产权系她所有,同时向拆迁办工作人员出具与张某伟离婚时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2001)游民初字第761号〕,判决书上明确判决给甘某琼约40平米房屋(砖瓦房二间一厨)。经核实,因张某贵去世,2013 年4月12日,张某伟(房屋产权人张某贵财产继承人之一)在与游仙经济试验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承诺保证:如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自愿承担由上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全额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含民事判决书〔(2001)游民初字第761号〕判决给甘某琼约40平米的房屋补偿款2万余元)。游仙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多次建议甘某琼通过法律渠道追回被张某伟领取的房屋补偿款,但甘某琼始终不走法律程序,多次进行信访反映诉求,期望得到解决。游仙经济试验区管委拆迁办工作人员在与甘某琼协商时,本着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同意按照法院判决的意见,依据绵府函〔2008〕105号、绵府发〔2009〕34号文件要求和标准,对法院判决给她的40平米砖瓦房进行重新补偿。由于甘某琼提出120万元的不合理补偿要求,所以问题一直无法解决。
2017年7月上旬,因绵阳连续强降特大暴雨,该空置危房长时间受雨水冲刷和浸泡导致全部倒塌。随后甘某琼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倒塌的危房原址违章搭建彩钢棚。因该彩钢棚位于富乐实验小学桑林校区施工范围内,严重阻碍施工进度。2017年11月10日,根据富乐实验小学桑林校区建设施工进度要求,我委城管办协助社区对该违章彩钢棚进行拆除,甘某琼及其男友在现场阻止施工人员对其违章彩钢棚拆除,其男友手持钢筋对城管人员进行阻挠,在劝阻中发生了拉扯,故您反映被打伤的情况不属实。
2017年11月27日,经我委工作人员多次与甘某琼沟通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息诉息访承诺书》。


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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