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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非农户在本村落户、批地、建房,已拆迁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7-11-08 19:10 待回复

诉求书
尊敬嘉陵区区委领导:
关于对西兴街道办下小方沟村村两委违反党章、党纪、党规及法律法规的相关事实举例说明:
一、1、非农户:杨明章,其子杨运文、媳张会英及两个女儿多年前转为非农户,落户顺庆区西城,有住房多套、商铺多处,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搞货物运输大、小车辆多台;建白燕大道前夕,将户籍迁回三社落户,仍属非农户,其父有住房200多平方米,门牌号为3号;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社文显志的承包地建房,书记孙建平全权办理获得批地90平方米,建房200多平方米,赶在白燕大道修建时建成,获得拆迁补偿住房两套价值约100多万元,其人口也获得失地养老保险,其妻也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其所获得利益的前期条件就也是错误的、不合理和违法的;所办理的“合法”手续都是在错误的、违法的、也不合理的基础之上,是属非法获取,应当追缴,孙建平在明知犯法的情况下仍故意为之,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共同贪污罪,受益人杨运文已构成诈骗罪,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非农户:杨明章,其女杨朝琼、婿蒲少军,其子两人户籍均在木老镇,并在嘉陵区购有住房两套,居住在嘉陵城区;即将建白燕大道时,村两委协同办理,将其四人的户口迁入三社落户,以3000元的价格又购买村民黄世国的承包地获得宅基地手续,建房260平方米价值约100多万元,建成已全部出租几年得到了相应的利益;其资产的获取是建立在先期就是错误的、违法的、也不合理的基础上,属违法建筑非法获取,应当拆除、恢复耕地,户籍退回原址所在地;村两委涉事人员已触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益人杨朝琼已构成诈骗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三社村民谢晓琼、文才全夫妇,将其姨侄儿王磊迁入本村落户、批地、建房180平方米其价值90多万元,获取资产也是建立在错误的、违法的、也不合理的基础上,是属违法建筑、非法获取,应当拆除,恢复耕地,户籍退回原址居住地;村两委涉事人员已触犯滥用职权罪,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4、四社村民文清全家在建白燕大道时已获拆迁补偿,户口已转为非农户,其女又批地建房180平方米价值90多万元,书房大道高压线路迁改再次获得补偿,需要厘清事实真相,不当得利应当追缴,村两委涉事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五社文邦伟建白燕大道时残房获还房补偿价值约30多万元,不当得利应当追缴,孙建平书记为其中涉事人员,明知故犯,已构成诈骗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六社村民:蒲淼章,两个亲家母唐家秀、侯翠华从异地迁入本村,以失地农民的身份获得养老补贴,书记孙建平全程办理,已构成共同诈骗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嘉陵区西兴街道办下小方沟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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