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你好,我于2005年在石马镇中科小区买了110平米宅基地,自经不能修房。找石马政府多次,都是开会讨论。请领导问问这事
网友朋友:
您好,留言收悉,现作如下回复:
2002年,绵阳市人民政府出台【2002】15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在建设拆迁居民安置小区时,可以在规划的小区内对外出让一部分有门面的宅基地,资金用于完善小区基础设施(此文件已于2006年1月1日被正式废止)。2002年至2005年期间,石马镇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2002】15号文件精神,为筹措中科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先后在规划的中科小区内转让了部分宅基地。
近年来,由于受到现行土地政策和石马纳入城市规划区后的诸多限制,这部分对外转让的宅基地落实工作推进十分困难。镇政府正协调上级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力求形成可行方案,在政策许可的条件下,最大限度保障购买宅基地群众的利益。同时,您也可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将按照原价和支付利息方式进行回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