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两年前,我在成都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目前已经提前还完贷款。
现在,我想再继续购买一套住房,或者卖掉我现在的房子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我当时结清时公积金账户专门留存了几万元钱以备使用,请问我若现在购房,能否使用公积金贷款呢?
另外,目前在看房子中,但了解到很多二手房现在都不接受公积金贷款,说年底公积金中心不接受贷款了?请问是否属实。如果这样的话,是否代表明年初才能继续使用公积金贷款?请给一个权威一点的说法。
另外,现在众多新房销售人员都直接说不接受公积金贷款。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来信人:
您好!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公积金相关问题可致电我中心咨询服务热线028-12329,或登录我中心客户服务网站:www.cdzfgjj.gov.cn了解查询,请勿听信小道消息。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三)申请时借款申请人已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房的首付款,同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借款申请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五)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六)能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停止对“第三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公积金〔2017〕36号)规定: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建立贷款合作关系。2、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也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房屋销售价格上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歧视或有价格差异。
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