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买了套房子。当时开发商(法人代表刘道见)和大竹县莲印乡天生村村委(以下简称天生村委)都说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后我一直在外打工。直到2016年5月我才知道该房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证。连土地使用证也没有。于是要求解除购房买卖合同。而开发商和天生村委置之不理。我2017年3月上诉至大竹法院,法院于6月宣判驳回我的正当理由。给出的理由是天生村委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出售的问题没解决。我就不明白了,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应真实才有效。而该合同明显有欺诈行为才导致我签下的协议为什么就不能解除呢。所以在此留言,希望政府能主持公道,还我这个一家三口(我,母亲,儿子)无房屋居住的贫困户一个公道。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