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有没有权利没收私人财产?无论什么地方?
第二:是否有权利打人,扣留物品
以上两点,如果是合法,请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几条法律法规
关于问政四川“管到底有哪些权利”问题回复
尊敬的匿名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你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您的网帖我们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第七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照程序具有清除占道等违规物品的权利。
2、根据《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版第57条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有对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违法活动当事人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的扣押。城管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具有对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违法活动当事人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的扣押的权利。
感谢各位网友对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公正执法,为全县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南江县城管局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