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四川处理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竟合,都是先处理交通后处理工伤事故,工伤事故按补足的方式执行,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个司法解释,明确工伤赔付和交通赔付是两个性质,就是受害者能得到双赔,可是我们成都各社保机构依然按照补足执行,今年年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宣判了青羊区社保局必须足额支付工伤事故待遇的案子,这到底是谁错了?人民买了工伤保险,社保局却有权利搞特权,用补足的方式吃掉工亡职工家属三十余万的工亡赔偿,要求支付剩余部分却被告知不可能,他们只看法院的判决书,这个社会究竟怎么了?如果真是法律那样规定,哪怕没钱也无所谓,可是法律规定了却在执行上打折扣,这算什么?
同志你好,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均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执行。你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方式,可致电成都市医保局工伤生育处咨询,电话:028-87706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