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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我的司法救助权被谁剥夺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7-06-10 23:56 已回复

我是一名失去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三年来一直走在维权的路上。一年前我依法起诉旺苍医保局不作为,可一年都过去了,旺苍县法院从收到我的诉状至今也不立案,也不裁决,冷处理至今。立案登记要求是七天就出决定的!法院也不管我三年来工伤待遇不到位,有沒有饭吃!就这样剥夺了我的司法救助权,请市长为我做主,至少请法院立不立案决定书给我。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广元市书记市长信箱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7-07-07 17:35

网民: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旺苍县政府已给予解答,现就有关情况转复如下:
你好,来信收悉。你所反映的问题,旺苍县法院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专人对该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我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李**,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白水镇陈家岭社区。
      被执行人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福庆乡红光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徐武平,总经理。
      二、案件的由来及执行情况
      2014年3月,申请执行人李**在被执行人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厚信煤业”)从事井下及地面的电路维护、维修工作。2014年6月6日,李**在地面配电室工作时被高压电击伤,2014年11月6日,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2015年1月6日,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所受损伤为工伤。同年2月5日,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的伤残等级为肆级。2015年9月21日,李**向旺苍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0月16日,旺苍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旺劳人仲案[2015]1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保留李**与厚信煤业的劳动关系;二、厚信煤业支付李**工伤待遇252630元。申请执行人李**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5年10月19日向我院起诉。经审理,我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厚信煤业:一、保留李**与厚信煤业的劳动关系;二、厚信煤业向李**支付赔偿款275735元,限其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判决书后,被执行人并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厚信煤业的法定代表人徐武平采取了拘留措施。其后,厚信煤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厚信煤业应支付李**工伤待遇款(除伤残津贴外)275735元,厚信煤业定于从2016年7月起,每月支付金额不低于2000元,余款(包括按月伤残津贴)在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履行金额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额为准;二,该案涉及的执行费、诉讼费由厚信煤业负担;三、厚信煤业若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2018年6月30日后,厚信煤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厚信煤业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李**总金额不低于10万元。达成协议后,厚信煤业已给付3.6万元。同时,厚信煤业就该案的履行提供了三个执行担保人,为该案的履行作担保,直至履行完毕。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1、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厚信煤业从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之后断断续续又进行了生产,有一定的收益,故被执行人一直按照双方达成的最低赔偿协议(即每月支付执行款不低于2000元)陆续在履行;另查明我院受理执行涉厚信煤业的案件共计12件,金额高达460余万元。同时,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已给予司法救助。2017年6月23日,在收到邹市长批转的信访件后,我院立即责成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确定了下一步执行方向及措施,同时,我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尽最大努力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
      2、因案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6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内容履行了部分案件款,且被执行人属于生产企业,不属于无力履行的僵尸企业,故申请人按社会保障法相关规定起诉旺苍县医保局理由尚不能成立,故我院不予立案。

旺苍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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