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5年,我在温江星光华印象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是首付无息借款14万买的。借款协议:还款时间为1年,利息:如果到还款日期还款则为无息;如果超过1月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的4倍支付利息,从2016年开始算;超过1个月后,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的4倍支付利息,却从2015年开始算.请问这样的借款协议合理合法吗?而且我们几次说可能要等等还款,问他们超期利息,已经超过1个月后,大概多少。他们说很少的,几百块,所以我们暂时没有管利息,只是在约定时间把本金还了,也没有认真仔细看借款协议,结果现在2017年房价涨了,他们说利息要从2015年开始算,虽已经超过1个月后,算法几次不一样,第一次算9000多,第二次算10000多,现在算下来利息又要30000多了,而且之前根本没有通知过我们利息是怎么算的,也没有通知该来还利息了,说的和做的完全是两回事。而且他们自己都说以前没有收过这样的违约金。我们该怎么办?谢谢您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