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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四川兴蜀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违规经营诈骗的证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7-06-06 10:53 已回复

1、是虚构事实,告诉被害人,炒现货原油、液化气、白银等是高利润的投资,可以几倍几十倍的盈利,并频繁发他人的假盈利截图,并让托们扮演盈利投资者实施诈骗。
2、是隐瞒真相,公司没有告诉过受害人这是一种风险极大的投资项目,且让内部人员冒充分析师,让客户亏损,赚取巨额手续费等费用。其欺骗的手段大致如下:
1)、取得信任;2)、保障收益、诱导开户;3)、先给甜头盈利博取信任,盈利大单提前交止盈出来,反单大行情,后来一次一次的诱骗加金,导致更多亏损和更多过夜费。
透过诱骗式营销,网上拉拢客户开户,又经过“指导”老师反向喊单,佯装一同做单(实为模拟盘)的模式,使投资者账户迅速亏损,以达到骗取投资者手续费、过夜费以及头寸(客户亏损部分)的目的,涉嫌网络诈骗。
同时也符合公通字【2005】101号第九条: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1、犯罪事实,根据诈骗罪构成的四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
A: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均能构成本罪。
B: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私人财务的目的。营销时犯罪分子往往是夸大盈利记录和可能性。进行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发展投资者成为客户,好在交易中赚取佣金、高额手续费,客户遭受损失,(爆仓头寸)等,可获交易的提成,入金奖励的公司制度又主观动机提供了直接依据。
C: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个人私有财务的所有权,客体要件则是在客户的交易中因各类不当操作,(如瞎指挥、修改价格、虚构交易对手、伪造交易资金等)造成了客户的损失,却仍能使自己获利。
D: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
直接责任人的得利行为是建立在客户的亏损上,(且未将上述事实的可能性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指出)危害了客户的利益(权益)也危害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公开电话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7-06-21 16:41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经济发展局、公安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查,兴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是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公司摄第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相关规定,准予设立登记的现货商品公司。兴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不具备从事期货以及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交易的资质。
根据商务部令[2013]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接到您投诉后,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相关部门已将收集到的兴蜀公司涉嫌违规交易期货的相关材料报请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局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如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局认定兴蜀公司非法期货交易,天府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对兴蜀公司进行处理。
您投诉四川兴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期货、诈骗的情况公安分局已进行了登记,并向您告知,现新区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对四川兴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如您需要了解工作进展,请拨打统一对外咨询电话(028-68773202)。
以上情况已于2017年6月15日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天府新区公开电话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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