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委组织部应走出以错纠错的误区
蒋书记:您好!
我是一个现年68岁的退休干部。我的真实出生时间是1947年农历11月14日,换算为公历是12月24日。1964年9月3日我16岁将要到17岁下乡当知青的时候,合江县公安局开出的户籍迁移证上就写明我的出生时间是1947年11月14日。可是下乡之后不知什么原因,我的出生时间被搞错了,当我1974年回城的时候,我的户籍迁移证上的出生时间,被写成了1949年11月14日。由于难以找到正确出生时间的证明,从此以后直到现在40多年来,在我的工作档案中,就一直都用的是错误的出生时间。
在省市县领导和公安局、档案局的关心和帮助下,2015年5月,我终于在合江县档案馆,查找到了我1964年当知青时公安局开出的户口迁移证的原件,以及当时的知青登记表,我的小学、初中毕业证书等足以证明我的出生时间是1947年的证明。当我把这个情况报告给合江县委组织部之后,他们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核实。然而令我感到遗憾的是,经办此事的年轻同志根本不采信我提供的证明,而是查找我1974年以来全部都是错误的出生时间的材料来作为认证依据。由于我无法说服他们,所以只有把此事向领导反映,请领导帮助他们走出以错纠错的误区,以维护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党的干部档案的真实性。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合江县委组织部应走出以错纠错的误区的留言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县委组织部核查有关政策规定和您的个人档案、相关户籍档案、文书档案以及您近亲属档案,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不再办理。即使您提出1964年知青下乡户口迁移证上的出生日期为1947年11月,但该材料也不是最先记载您出生日期的户籍档案。因此,目前不能对您的出生日期进行重新认定,希望您能理解。
关于您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问题,根据《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第四项规定: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自2006年10月15日起,对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领导包括离、退休人员)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受理。经核实,您系退休领导干部,故不能受理更改您出生日期的申请。
感谢您的留言。
对合江县委组织部和公安局的回复不满意的理由
一、我的出生时间是1947年11月14日,这是任何人都否定不了的铁的事实。我在找到了能证明这个时间的户籍档案后如果不向组织报告是我的错误。组织部在知道我的档案中的出生时间是错误的而不纠正,这个错误的责任应该由组织部来承担。
二、党和政府的任何文件都没有说过有错不纠的话。我给领导的留言是请合江县委组织部走出以错纠错的误区。而这个回复的内容全部是复非所问,可见工作很不认真。
三、我并没有向合江县委组织部和合江县公安局交过任何申请。我在知道合江县委组织部的干部档案和合江县公安局的户籍档案有错误的情况后,有权利和义务要求其纠正他们管理的档案中的错误。这不是我的个人行为。
合江县委组织部和合江县公安局的这个回复无中生有,错误解释中央文件,是极不严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