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你好!我于2012年9月在攀枝花房地产开发商处订购了一套住房。并按开发商售工作人员提供的办理首套房的要求,于2013年1月9日卖掉名下两套住房,并在2013年1月24日在攀枝市政务大厅房地产档案管理中心开具了无房证明。并以此证明通过开发商指定的担保公司用住房公积金向中心贷款30万元。开发商于2014年8月份按时交房,在交房现场办理了相关的交房手续。在2015年4月办理房产证时,被告知我是二套房不能按首套房的条件办理,经过向税务咨询才知道首套房的认定是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表》网上公布的时间为准。而房地产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开具的对像不一样,可以开具无房证明,而我就要为这个对像不一样不能享受国家关于首套房的相关优惠证策,并为此多承担2‰的二套房的税。
网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于2013年1月24日持攀枝花市房屋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查询申请书》到政务中心房产档案窗口,要求出具房产证明用于房屋贷款,当时市房管局根据《房产登记查询申请书》针对需求方攀枝花市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出局了房产证明。2015年4月办理房产证时,您再次到市政务中心房产档案窗口,要求出具针对税务部门的房产证明用于减免税费;经向税务机关了解,税务机关交税是以购房人进行商品房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来认定首套房或二套房;通过房产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到您在购买新房网签备案时旧房未出售,不符合税务首套房减免税费政策;针对这一情况,工作人员告知您不符合首套房税收减免政策。
市房管局出具的房产证明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需求方进行办理,针对不同的办理事项和不同需求方出具房产证明; 此外,对产权人所购房屋是否属于首套房或二套房,信贷部门与税务部门的认定标准不同,因此房产证明不能通用。
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