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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咨询】资阳市乐至县超生二胎需缴纳多少社会抚养金?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5-09-28 16:59 已回复

我和老婆都是乐至农村户口。双方也不是独生子女。已于2000年育有一女。又于2015年3月再生育一女。我和老婆均年满28周岁以上,并且二胎和头胎间隔也是4年以上。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缴纳社会抚养金吗?如需缴纳,要缴纳多少?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5-09-30 17:04

尊敬的网友:
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我县2015年度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为:农村人口9214元,城镇人口25154元。
因您未留下联系方式,我们无法针对您的具体情况作更详细的答复。
如有疑问,可拨打乐至县人口计生局服务热线:028-23336974。
感谢你的留言,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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