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5月31日晚,与一摩托车相撞,因该摩托车醉酒驾驶以及违反标志线通行导致与我正常行驶的罐车相撞,当时交警现场认为摩托车涉嫌主要责任,但在后来的事故责任划分中,又将摩托车和罐车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现请求交警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还事实一个公道。
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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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6日,交警支队第三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广公交认字〔2015〕第00029号),认定当事人雷某辉、张某龙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王某惠不负此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人张某龙家属便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被法院受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目前,当事人张某龙家属已经撤诉,当事人雷某辉已向交警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交警支队也已受理了该复核申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审核中。
交警支队将依照程序规定,仔细调查审核该起事故案件,并尽快公平公正的作出事故复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