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们是原双流县百家水泥厂的职工,后因改制改为私人企业后来企业破产。但是现在的老板强行要我们14户搬离现在的住房,现在的住房是我们98年分的,而且我们也交了4000元至5000元的住房保证金,当时厂方说会为我们办理房产证,但后来不知什么原因没有办理,我们一直从98年一直住到至今。现在要我们搬离,我们上有老下有小又没有多余的钱买房,难道要我们露宿街头吗?希望领导能帮帮我们。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我科经局认真调查处理后,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双流县水泥厂系我县县属国有企业,1997年至1998年期间宋春俊等20名原水泥厂职工在缴纳了4000元住房保证金后住在水泥厂宿舍。2003年股权变更后双流县水泥厂对4000元住房保证金重新出具了收据。
2000年9月《双流县人民政府第62次常委会纪要》“同意县水泥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后企业在职职工解除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以及与原水泥厂的劳动关系”。水泥厂改制经(双计经【2000】第9号)批复同意后,水泥厂按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立项,并委托成都同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20套宿舍(信访人反映的房屋)作为经营性资产并入了改制后的水泥厂,资产评估结果经双流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双国资【2000】第38号)确认,并以股份的形式量化给了原水泥厂143名职工(含信访人)。
2000年水泥厂改制后143名股东于2003年陆续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简兴福、王洪、罗云三人,至2003年7月简兴福、王洪、罗云通过受让分别取得双流县水泥厂股权337.225万股、102.400万股、60.375万股(即:67.445%、20.480%、12.075%)。2003年7月16日,黄四九、李顺荣与简兴福、王洪、罗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全部收购了双流县水泥厂股权,黄四九、李顺荣分别取得双流县水泥厂股权400万股、100万股(即:80%、20%)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因此宿舍在2000年水泥厂改制后是属于改制后的水泥厂,在2003年股权转让后是属于现在股东的资产。
2007年11月18日双流县水泥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停产关闭, 2014年8月水泥厂与双流县土地储备中心和西航港经济开发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等其他附属物收构协议》需要对住在水泥厂宿舍的住户进行搬迁。
据了解,宋春俊、邓虎、李克明、赖家春、张一维、左祥林6户属无房困难户,现住在该宿舍;周琴、刘强、陈发明、林左、陈旺、罗娟、赵玉萍、孟军8户已将住房对外出租,贺章明、李孟军、胡艳丽、程先坤、邓国平、阮建超6户已办理完退房手续。
二、水泥厂对宿舍住户的搬迁方案
1、全额退还宿舍住户住房保证金,并按每年10%的利率给予补贴。
2、全额退还宿舍住户水电安装费2730元。
三、对无住房困难户的解决方案
对原水泥厂无房困难户,我县科经局已与我县西航港街道联系,可按政策到西航港街道廉租房受理办公室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联系人:周永根 联系电话:85868732),同时水泥厂同意对退房后无住房的困难户在未申请到廉租房期间给予1年的(面积和位置接近的房屋)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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