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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求助】有关农村新农合保险报销及大病救助政策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5-07-09 20:49 已回复

尊敬的书记:
您好!我是江安县四面山镇石塔村人,母亲换有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多年,现在脑血管有点堵塞,经常叫头痛,现在在江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已有十多天,现查出血肌酐高达600多到900多,医院建议转院到三甲医院治疗,给我们家属说的可能是尿毒症,而且有风湿性心脏病,内脏功能在衰退。我想问领导。这样的病假如在宜宾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新农合能报销多少,有没有政策上的救助。加入转入泸州市的医院治疗又能报销多少?谢谢!急救啊!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江安县四面山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5-07-23 16:26

网民朋友:
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向市委书记咨询新农合就医报销问题的留言已收悉,为方便您的母亲作出就医选择,现将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若您母亲前往宜宾市三级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就医,根据(江合管委〔2014〕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需二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如江安县人民医院、江安县中医医院、江安县川南医院等出具的转诊单),报销费用=(总费用-起付线(700元)-自费部分)×60%;若前往市内市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如宜宾市第四人民医院、宜宾肿瘤医院等)住院就医,则不需要转诊证明,报销费用=(总费用-起付线(500元)-自费部分)×65%。并且以上医疗机构均已与我县实现了联网,出院就可以立即在医院进行报销。
二、若您母亲前往泸州市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三级医院同样需二级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报销费用=(总费用-起付线(700元)-自费部分)×55%;当地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住院(报账时须提供当地卫生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定点证明),报销费用=(总费用-起付线(1000元)-自费部分)×35%。
三、若您母亲为尿毒症患者,根据川卫办发〔2013〕7号文件规定,以终末期肾脏病(ICD-10:N18.0)为第一诊断的患者,采用维持性血液透析,在一年内发生的血液透析的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终末期肾脏病常规血液透析治疗临床路径(2011年版)》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支付费用包括患者全年血液透析的门诊治疗的治疗费用,不包含药费、放射费、化验费等,其中三级医院相应限额内费用的70%,二级医院相应限额内费用的75%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三级医院新农合支付最高不超过3.82万元,二级医院新农合支付最高不超过3.41万元。同时需先在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领取四川省重大疾病新农合定点诊治登记表。
四、按照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发改社会〔2013〕302号)有关规定,我县2015年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工作。在保障范围内,保障对象单次或累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
五、如家庭贫困,可申请医疗救助: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超过10000元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也祝您母亲早日康复,若还有疑问,您可拨打电话0831-2860073咨询!


四面山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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