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四月份做了271个小时,清明节前后连续加班十几天,平均上13小时一天。月薪3200元,公司第一次算我工资是5500元,6月3号说算错了,现在的工资是4300元。我去问公司,老板说是按公司生产量算,私人公司是不会按劳动法算工资的,这种说法是不是正确?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留言反映您所在公司不按劳动法计算工资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区人社局查实,您留言反映的该公司是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位于龙泉驿区世纪大道515号龙腾工业城内,您于2015年3月20日到该公司工作。2015年4月20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为1500元/月。
关于您留言反映该公司算错您的工资的问题。经核实,该公司计算工资周期为上月21日至次月20日,您在3月21日至4月20日累计工时为271.5小时(其中:工作日正常出勤131.5小时,延时加班60小时,周末加班67小时,清明节加班13小时),该公司应付您的工资、加班工资及电话补贴、福利工资等共计4995元。2015年6月4、9日,区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您取得电话联系,了解相关情况,您称正与该公司协商。
关于您留言反映该公司计算您的月薪是否按照劳动法等规定执行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之规定,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基数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即该公司可按1500元的基数来计算支付您的加班工资,该单位支付您的工资符合相关规定。2015年6月10日,区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针对该公司违法安排加班的行为,及时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龙人监询字〔2015〕第51号),依法责令该公司整改。
2015年6月12日10时,区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您取得电话联系,告知您上述处理情况,并耐心细致地解读了有关法律规定,您对此表示满意。
谢留言。祝您工作生活愉快,全家幸福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