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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咨询】跪解 农村的另一种保险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herong1688  2015-03-04 15:12 已回复

前几年新出来一种农村保险,好像是每年买500、1000不等,说的是买的越高、越长,领的就越多。
到现在为止我都还没明白这种到底是什么保险,这种保险的具体细节又是什么?
跪求解答!
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南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5-03-18 09:33

“herong1688”网友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向县委书记留言,反映新型养老保险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国现有3种社会养老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简称机保;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简称职工社保;未参加机保、职工社保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新农保政策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统称,简称城乡居保。
一、城乡居保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其中100元档次仅限于五保户、重度残疾人选择。(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三、我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的标准
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
四、特殊群体政策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即一旦参保,不能随意退保。参保人如果因为经济困难,暂时不能缴纳保费,可以待经济宽松时进行补缴。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我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5元。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镇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八、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一)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1.丧葬费发放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本人4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按 3 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本人 8 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按 7 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其计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养老保险费(除政府代缴费人员外)。
(二)参保人员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可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在规定的火化区内不按规定火化的,不享受丧葬费。
九、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以上就是城乡居保政策的简要概述,如有疑问,请致电:0817-5572653、5686352。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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