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富牛镇牛路口村的村民,08年我嫁到江公村,户口迁到江公村,但是当时江公村都已开发,我到了后没有分到土地款,到现在我和女儿也没有低保补助,都说土地30年不变,我在村里还有土地,现在村里征用,村里说我没有户口在村里,就说没有我的土地款,但是富牛镇拆迁办说我应该有,我想问一下,我该不该有土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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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眉东富府〔2013〕83号)第二条关于分配资格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按人口分配时,享有分配资格的人员主要为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有公安户籍部门提供的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查,您的妻子系富牛镇牛路口村4组(原建设村1组)村民,2007年底婚迁至东坡区大石桥办事处江公社区,因此,您的妻子已不属富牛镇牛路口村4组(原建设村1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只能享受承包土地剩余承包年限的经营权补偿,补偿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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