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公司在金牛区社保局为我购买的社保,我于去年年底在家乡重庆的三甲医院,生育一子,生育后在重庆静养。由于将报销资料快递回公司报销时发票遗失。医院表示发票原件医院没办法补,但开具了医院公章文件说明,及医院存根复印件,但我来电咨询社保局依然答复不见发票原件,不给办理报销,请问这样真的不能报销了吗?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女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怎么能因为没有发票原件就给剥夺了呢?我非常不理解,也就此事在医院和社保局无数次奔波。今日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看见金牛区一位市民不久前在此处给您留言并解决了此事(参见此贴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php?tid=2472101),故我也恳请领导予以帮助协调,使我也能依据《成都市医保局关于参保人员医疗卫生单位统一收费票据遗失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如果医保局在后来的审核中发现我们有重复报销的情况,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万分感激!
网友:你好!
你于2015年1月6日向市长唐良智同志留言反映发票丢失不能报销生育险的问题已转我局,现就你所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第十三条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近期,我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已与你进行了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你尽快与单位进行联系,配合我局做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