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我是成都高新区的一名市民,我爱人在青羊区某单位工作,12月份在成都妇女儿童医院(日月大道)生下一名男婴,回家后发现大人的出院证明和发票原件丢失,咨询社保局那边,要求是必须要发票原件,否则不予报销。我也咨询了医院,医院可以重新开具出院证明,但是发票只能复印当时的底单并加盖公章,但是社保局还是不能准予报销。我看之前的问题中提到有一个《成都市医保局关于参保人员医疗卫生单位统一收费票据遗失问题的会议纪要》,既然有这个文件,为什么不能明确告诉我们需要那些证明材料,我们来办呢?东西丢了,我们有错,当然需要跑很多地方来弥补,请问该如何弥补呢?麻烦您了。
网友: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第十三条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近期,我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已与您的进行了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您尽快与单位进行联系,配合我局做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