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您好,我是中江县今年新进的事业单位工作非教卫工作人员。因我是第二次参加工作,人社局喊我们在合同上面写三个月的试用期、然而到单位报道之后卫生局却喊我们写一年的试用期,这对我们有工作经验的很不公平。我想请问我们这个试用期到底按照什么执行,试用期到底是多久
王丽: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
我局将及时督促卫生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文件执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