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我是魏城群益村人,我村前任书记叶XX私底下把我村集体土地卖给四社村民汪XX(叶XX弟弟的岳父)修建房子,他合法吗?现在该怎么解决?希领导解决回复!!!!!!
网民朋友:
你好!留言收悉。对你反映的情况我们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你所反映的集体土地位于群益村四社,属于集体资产。20世纪70年代,村上新建小学,经村、社群众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将该地块作为教育用地,用于修建群益村小学。90年代,由于村级小学合并,群益小学的师生整体并入红卫小学,该宗土地闲置。2005年,群益村四社村民汪某某建修房屋,因其原址较为偏僻,无法运输材料,经汪某某本人申请,村社同意,迁址于该宗土地,汪某某原有住房拆除还耕。你留言中提到的群益村前支部书记叶某某是2006年才当选的,因此不存在他将集体土地卖给亲戚建房的问题。若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魏城镇村建环卫中心联系,联系人:陈霄,联系电话:6039359。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也欢迎你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祝好!
中共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