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您好! 我是乐山市市中区罗汉公社新乐大队四小队的社员,女,57岁。在一九八几年土地下户时,我分了两份土地[儿子和我的],种了四年后,我们就到爱人那里去生活了。大约又过了三年后,生产队巳无人在家的理由,把我两份土地收回去了。土地没有丢荒。今天我的户籍还在罗汉公社。找队上要了很多次,都没有要回。队上承认有我的两份地,但无实际地块。如果以土地的名义分钱时,有我的两份。要求:拿出实际地块给我。生产队从收回责任地之日起,以每亩地一年一千斤谷子折价补偿给我。这是正理。还有自留地也不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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