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书记,你好! 我2013年8月在正黄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因房地产公司同我签订补充协议经过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导致不能签订合同,现在被告知我订的商品房己经卖了并且没收我交的二万元订金,我也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过,为啥得到的结果就是被踢皮球,叫我们只能去打官司,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要打官司也只能请求法规援助,或者走上访途径,为什么这么简单的事都没有人认真管一管,希望相关部门彻底查一查正黄房地产公司与购房户的不对等的霸王条款(补充协议),也希望能退返我交的二万元订金。
“网民”朋友:
您好!
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题为“正黄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霸王条款无人管”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了解,您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定购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七日内,应主动到正黄.金域首府售楼中心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不按前述约定期限缴纳房款并与甲方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除不退还乙方已付定金外,并有权将乙方认购之房屋另行销售而无须通知乙方。”约定:“甲方已在接待中心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附件的签约范本,乙方签定本定购书之时,已充分阅读并了解甲方提供的范本内容,并且对范本条款及其填写内容无异议”。
开发企业认为,您对《定购书》的条款已经认可,且已签字发生法律效力。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款购房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另行销售。
按照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若您认为开发企业的行为侵害了您的权益,建议您可向有关法律人士咨询,通过司法途径(也可以向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直接咨询市房管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联系电话:235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