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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就业 咨询】创业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11-07 12:44 已回复

你好!请问退伍士兵同大学生联合办企业有什么优惠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广安市前锋区民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11-25 16:19

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咨询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退伍士兵创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川财税〔2014〕14号文件规定:对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规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向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申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该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根据川财税〔2014〕18号文件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根据广安人社发〔2014〕201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创业园、孵化园、科技园、创新创业俱乐部等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经学校和有关部门确认,对创业团队或项目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在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受理;在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创业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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