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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投诉】锦江区明宇金融广场非机动车停车场还是乱收费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11-06 09:32 已回复

首先,非常感谢锦江区物价局能够对我们的举报迅速做出处理,但是锦江区明宇金融广场非机动车停车场,我的同事说电动车不充电收费还是35元每月;自行车每月15元;还是存在乱收费的现象!
为什么总是存在这样的乱收费行为?
建议:锦江区物价局今天能够再次重罚这个停车场,同时将处罚通报张贴在停车场,否则还是会存在乱收费现象!
谢谢领导的理解!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锦江区发改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12-17 11:19

网友你好:
经对情况认真核查,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于2014年12月3日将你的留言交于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4年12月4日下午派出了检查人员到现场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经过及处理结果向你回复如下:
一、调查经过
(一)收费标准
根据《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相关具体标准为:室内:电瓶车包月9.00元/辆(不充电),临时停放0.50元/次;自行车包月5.00元/辆,临时停放0.30元/次。室外:电瓶车包月7.00元/辆(不充电),临时停放0.40元/次;自行车包月5.00元/辆,临时停放0.30元/次。
(二)调查情况
2014年12月4日下午,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派出工作人员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你所反映的非机动车停车场位于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35号的非机动车室内停车场是成都明宇金融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产权,现对外承包经营,承包人为赵林。调查发现该非机动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停放标准为:包月停放35.00元/车•月(充电不充电都一样),临时停放1.00元/车•次,且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非机动车停车场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现场开具了《价格检查通知书》,责令该停车场负责人于2014年12月5日上午到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受调查处理。
二、处理结果
成都明宇金融广场非机动车停车场负责人已于2014年12月5日上午9:30时到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受调查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了《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锦发改检价限〔2014〕12号),责令该非机动车停车场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明码标价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收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成都明宇金融广场非机动车停车场进行了400元罚款,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
3、责令该停车场将多收取的电动自行车停车费退还给停车人。
三、回复情况
该投诉处理完成后,我局于2014年12月5日通过电话形式,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进行了回复,投诉人表示满意。
最后,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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